中国检察新闻讯(邓冰)为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案的5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举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仪式。
未成年人谭某数、谭某腾售卖一辆电动车给被害人李某鹏,交易成功后,谭某数、谭某腾联合未成年人覃某平、李某德、甘某宇、梁某鹏(已成年,另案处理)把所卖的电动车抢回。案发后,涉案的六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将所得的赃款退回给被害人。
该案件移送到港南区检察院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证据,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社会调查。经调查,谭某数、谭某腾、覃某平、李某德、甘某宇均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是初中三年级的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他们都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将所得的赃款退回给被害人。综合全案案情,港南区检察院依法经综合评判,本着惩治犯罪与挽救、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方针,决定对谭某数、谭某腾、覃某平等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一年。
在宣告仪式现场,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分别对涉案未成年人谭某某、覃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他们的考验期为一年。随后,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集中向五名犯罪嫌疑人宣读了训诫词,分析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犯罪行为给其自身、父母带来的伤害。然后告知他们在考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最后,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还劝诫他们回到学校要好好的读书,争取考个好的高中。
港南区检察院始终致力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起航,回归社会。今后该院将继续探索“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及问题未成年人的新方法、新举措,更好的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同时希望广大青少年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同时要洁身自好,远离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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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