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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催缴物业费 物业公布业主个人信息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7-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某小区百余名业主觉得物业管理不善,拒绝缴纳物业费,和物业公司矛盾日渐激化,多次催收无果后,物业公司将其中几户业主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事情本该告一段落,但物业公司随后手将业主付某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了微信群,以此来提醒还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赶快缴纳。付某看见后,要求物业公司删除该消息,但物业公司并未理会。付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发布其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图文无关。图源自网络)

  经法院核实,案涉微信群系该小区业主群,加入需认证身份信息,入群后还需将昵称修改为业主房屋号。本案的“症结点”在于加入群需要审核身份,但身份信息只对“审核员”公开,并非对群里的所有人公开。此外,付某的微信ID虽然也是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并不能以此来断定付某愿意让物业将其信息公布在微信群中。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作为小区业主,按照统一的入群要求使用真实个人信息加入业主微信群,随后更改为业主房屋号是基于参与小区管理的意图,并非出于向不特定的大众公开个人姓名信息的主观意愿,以及没有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的心理预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主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出于自愿、主动的本质特征,不应当认定其姓名信息为个人公开信息。

  综上,物业公司未经付某同意,擅自公布付某个人信息,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小区出入口”张贴道歉信向付某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和个体特征的识别,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本案中,业主使用真实姓名加入业主群,是按照统一入群要求进群,并不是公开个人信息。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业主姓名发在微信群中,侵害个人隐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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