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冯某(系化名)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
其间,李某某拍摄了冯某裸照。
两人分手后,
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
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
2018年6月至7月,
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
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
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
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李某某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
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
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在自诉人冯某的微信粉丝群发布自诉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自诉人冯某的不雅照片以及侮辱的文字内容通过微博连续发布,致使相关信息被大规模传播。李某某发布的侮辱信息明确指明自诉人冯某,直接指向自诉人冯某的网络社交圈,严重损害自诉人冯某人格尊严,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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